10月工资没按5000元/月标准扣除计税的可投诉

   发布机构: HRoot  2018-11-07 10:59

近日,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获悉,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,要求扣缴单位要严格按照5000元/月费用减除标准代扣代缴税款,确保纳税人不打折扣地享受税改红利。扣缴单位没有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扣除计税的,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投诉。

国家税务总局在《关于严格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执行税收政策的公告》上指出,近期有纳税人反映,部分扣缴单位在10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没有按照5000元/月费用减除标准扣除计税。

对此,国家税务总局明确,根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,纳税人在今年10月1日(含)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,应当适用5000元/月的费用减除标准。对于符合上述情形的,扣缴义务人要严格按照5000元/月费用减除标准代扣代缴税款,确保纳税人不打折扣地享受税改红利。

对于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(含)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,如果扣缴义务人办理申报时将“税款所属月份”误选为“2018年9月”,导致未享受5000元/月的减除费用,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。

对于扣缴单位在今年10月1日(含)后发放工资薪金时,没有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扣除的,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投诉,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核实,并向扣缴单位做好宣传辅导,尽快给予解决,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。

广州日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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